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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联**限公司与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联**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联**限公司以诉讼目的达到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通联**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联**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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