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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本院(2014)通中行初字第00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1.一审裁定程序违法。其两次申请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回避,属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理由:该审判长没有法官证、取消张**、倪**的代理资格理由不充分、剥夺张*在法庭上提问的权利等。因此,在院长对此未作出是否准予回避决定之前,该审判长无权继续审理本案。另外,一审法院也违反了行政诉讼审理期限三个月的规定;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其既没有拒不到庭,也没有中途退庭,亦没有以明示方式拒绝法院的裁判,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适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此无权作出扩大性解释,也无权对该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裁定适用范围中的“其他”作扩大性解释。故一审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应当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该条款旨在规范当事人参与诉讼时必须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张*虽然到庭参加庭审,亦未中途退庭,但其在庭审时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一直纠缠于查看合议庭成员法官证等问题,经法庭再三释明和引导仍拒绝作起诉陈述,其行为已明示拒绝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可视作主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产生以“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或者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同样的法律后果。一审裁定按撤诉处理正确。此外,关于代理人资格审查以及审判长回避等问题,本院在一审中依法作出的相关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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