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南通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7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南通**有限公司与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海军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海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通市**有限公司与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南通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通联**限公司与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