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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炎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储炎炎以海门市公安局为被告的起诉状,储炎炎诉称,2008年10月13日与2010年3月10日,其营业房与住宅房被捣毁,报警后,被起诉人也受理,但迟迟未答复,后起诉人发现其房屋的赔偿款被人冒领,起诉人多次催促被告破案,但被告不认真依法履行法定侦查义务。现请求人民法院责成被起诉人履行法定侦破任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刑事侦查与行政管理两种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公安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通过行政审判进行司法审查。本案中,起诉人提供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已经明确说明起诉所涉案件已经立刑事案件侦查处理,因此起诉人所诉属刑事案件处理范畴,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储炎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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