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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施**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施**、施**、施**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行诉初字第00012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确认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施*平等四上诉人对如东县国土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补充申请告知书》已经提起复议,并对复议行为另案提起诉讼,且该案已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法律、法规未规定复议是必经程序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或者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行政复议裁决提起诉讼。鉴于对复议行为的诉讼已经在审理过程中,故原审法院对四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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