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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与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穆**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诉初字第001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穆**合法使用的土地在南通粮食局物流园项目用地范围内,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在征收之前应该作出制作风险评估报告的行政行为。现其未制作风险评估报告,属行政不作为,系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屋征收决定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一个风险评估程序,该程序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对该行为不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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