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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如皋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诉初字第00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起诉人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以“如皋花木大世界扩建工程指挥部”的名义向起诉人送达了《房屋搬迁通知》,对上诉人实施搬迁。该行政行为导致上诉人家庭至今无家可归,侵犯了上诉人权益。上诉人起诉事由与《如皋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无关联。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请求撤销原审不予受理的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申**提交的起诉状和原审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来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涉案房屋已签订《如皋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起诉人实施拆迁起诉人房屋的行为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对该行为发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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