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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诉初字第00096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两年来一直向有关部门主张有关权益,2014年9月23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书才告知其可提起行政诉讼。故其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或中止。上诉人于2012年1月办理退休手续,无论其是否向有关部门主张权益,或何时得知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均不能改变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已经超过两年起诉的事实。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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