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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诉初字第0089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对东陈镇万顷良田工程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而起诉,上诉人该所诉事项涉及民事协议的效力,其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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