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诉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如**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001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周**向如**管局口头举报新北小区存在违建问题,要求如**管局予以查处。同年9月29日,如**管局在向周**了解所举报事项的相关情况后表示将就该事项进一步调查,并形成询问笔录一份。2013年11月11日,周**向如**管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周**所举报的新北小区违法建筑查处书面结果。同年11月25日,如**管局向周**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无周**要求公开的信息,并称周**对新北小区涉嫌违法建设的举报,如**管局已根据市相关文件及《如皋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对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分工的规定要求,告知如皋**开发区(现为如皋市城北街道)处理。建议周**向其反映和了解新北小区建设的相关情况。同年11月24日,周**向如**管局寄送函一份,称其于2012年8月25日向如**管局举报新北小区违建的问题,至今未有查处结果,要求如**管局在收函后15日内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周**。如**管局未予答复。2014年6月5日,周**向如皋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如**管局未履行查处新北小区违法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能行为违法。该府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皋行复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周**的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12年4月19日,周**向原江苏如**理委员会(现为如皋经济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新北小区213幢504室和210幢306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及水电图。该管委会于2012年7月28日作出答复,告知周**其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已于2010年9月29日进行了答复,并提供过相关材料,主要是皋委会(2005)71号、皋开发(2006)11号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分户检查验收报告等近日与市住建局沟通,由其一并提供。后周**不服该管委会的答复,在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又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该管委会提供“新北小区213幢504室和210幢306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及水电图”。该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5日,如皋市人民政府以皋政复(2005)21号《市政府关于对如城镇红星村等12个现代化示范村建设规划的批复》,同意如皋经济开发区新王庄村呈报的现代化示范村建设规划。2007年11月20日,周**作为该户代表与如皋市**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因开发区新农村建设需要,贸易公司对周*(周**之妻,为该户户主)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周*购买贸易公司在新北小区提供的安置房两套,楼号为213幢504室、210幢306室。2007年4月28日,贸易公司与江苏南**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江苏南**有限公司负责新王庄二期210#楼等工程建设;后与南通市**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市**程有限公司负责新王庄集中居住区(即新北小区)213#楼等工程建设。此外,该管委会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答复,告知周**新王庄区多层建筑属于农民集中安居房,没有商品房所要求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等资料。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皋行初字第0069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了周**的诉讼请求。周**不服该判决,向南通**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通中行终字第016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查明,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8月15日向周**作出皋住建公开(2012)9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称无周**所要求公开的如城镇新王庄小区全套建设审批手续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曾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中**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为统筹推进全省城乡建设,加快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曾提出“以土地集约利用为导向,大力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等集约发展的基本原则。此后,全省各地加快了城乡建设步伐,尤其是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按照“农民居住集中导向”的原则加快了建设进程。如皋市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积极引导,能快则快”的原则,加快了推进农民聚居化进程。如皋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8月5日曾作出皋政复(2005)21号《市政府关于对如城镇红星村等12个现代化示范村建设规划的批复》,批准了红星居、陆桥村、新王庄村等12个现代化示范村的建设规划,涉案新北小区即为如皋市农村集中居住区之一。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是加快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举措,属于新生事物,目前主要由党和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予以调整。对该项改革举措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处理有待上级部门进一步明确。且该现象涉及面较广,量大,已经远远超出人民法院行政裁判能力的范围。周*稳定所诉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周**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周**不服提起上诉称,该案所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上诉人具有对案涉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如**管局辩称,本案所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本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周**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是国家加快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改革举措,属于新生事物,目前主要由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予以调整,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相关问题未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涉及问题面广,量大,且属于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而非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所引发,故本案中周*稳定所诉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行政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