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诉初字第00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在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00231号案件审理中,提供的港公(永)行罚传字(2014)20号传唤证涉嫌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就张*对该违法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张*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来看,张*已对南通市公安局作出的港公(永)行罚决字(2014)323号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张*对该行政决定形成过程中传唤证合法性提起的异议,在该案审理中将会一并审查,故张*对传唤证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对张*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