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等与兴东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三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就涉案房屋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系要求被起诉人履行拆迁协议,该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王**、王*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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