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联**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撤销城建拆除通知一案,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原告南通联**限公司以被告已承认并纠正其超越法定职权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联**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联**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