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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和与如皋市教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和诉被告如**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如**育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和的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如**育局的委托代理人邵**、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和诉称,原告于1964年被聘任为加***庄小学固定民办教师,1975年做结扎手术,1976年开始生病,下巴长有肿瘤,1982年被谢**学校长孙**口头通知停职检查。上述事实有病历卡、结扎证以及1983年8月16日加*中心校关于谢*和违反计划生育情况汇报为证。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公开中心校辞退原告的手续,以及1983年9月15日被告对原告作出除名决定的相关手续,以接受相关部门对上述材料真实性的鉴定。但原告提出申请,被告不予答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中心校辞退原告的手续以及1983年9月15日被告对原告作出除名决定的相关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如皋市教育局辩称,1、原告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曾于1969年至1982年间在如皋市原加北、张庄等小学任民办教师,1982年2月因违反计划生育国策强行生育第四胎,后被当时加力乡**委员会通知原加力教委办将原告辞退回家。1983年8月清理整顿民办教师队伍时,教育局致函加力公社中心校,函请征求公社、大队意见。大队意见为“请领导按计划生育规定办事”,中心校意见为“根据政策精神,辞退回家”,公社党委意见为“经研究,给予解雇”。1983年9月15日,如皋县教育局审批意见为“该同志因违反计划生育,公社管委会不同意发证,现决定予以除名,不发生产补助费。”事实充分表明原告当时因为违反国家规定而被县教育局除名的,现在其要求政府部门改变原决定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且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的信息系原告的人事关系档案,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者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因此,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提供其所申请的信息。2、原告曾于2011年7月向如**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如皋市教育局公开其被除名的相关资料信息,如**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依法作出(2011)皋行初字第0060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原告要求查询的信息属于人事档案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信息范围。3、原告的申请系重复申请,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原告谢*和向被告如皋市教育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983年8月被告致加力公社中心校的函、中心校辞退谢*和的手续,1983年9月15日如皋县教育局对原告作出除名决定的相关手续。被告收到该申请后,未作答复。因原告已经获取1983年8月被告致加力公社中心校的函,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公开中心校辞退谢*和的手续,1983年9月15日如皋县教育局对原告作出除名决定的相关手续。

另查明,原告谢*和曾于2010年12月5日向被告寄送一份申请,请求如皋市教育局向原告公开并允许原告复制其在教育系统任、退职的档案材料。后原告认为被告不作为,向如**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2年之间曾担任民办教师。1982年初,原告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四胎,后被通知停职。1983年8月12日,被告致函原加**社中心校,要求征求公社、大队意见,并提出看法。原加力人民公社加北大**委员会签署“请领导按计划生育规定办事”,原加力人民公社倪**校签署“根据政策精神,辞退回家”,原加力人民公社签署“经研究给予解雇。”1983年9月15日,被告在原告的考核登记表审批意见,“该同志因违反计划生育,公社管委会不同意发证,现决定予以除名,不发生产补助费。”此后,原告多次信访,2009年10月20日,被告给予答复,并向原告出示了“南通地区民办教师考核登记表”及1983年8月12日被告致加**社中心校的函。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要求查询的信息属于人事档案资料,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参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故原告要求查阅并复印资料违反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皋行初字第0060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和曾于2010年12月5日向被告申请公开其在教育系统任、退职的档案材料,现又于2014年5月4日向被告申请公开1983年8月致加**社中心校的函、中心校辞退谢*和的手续,1983年9月15日如皋县教育局对原告作出除名决定的相关手续。原告本次所申请的信息包含在其2010年12月5日向被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之内,原告的本次申请属于重复申请。此外,原告就其于2010年12月5日所申请的事项,已经提起行政诉讼,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皋行初字第0060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对原告所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进行了认定,该行政判决属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拘束力,原告提起的本次诉讼应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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