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从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来看,起诉人与拆迁人已签订《如皋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现起诉人对该协议的效力以及协议的履行有异议而提起诉讼,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周**、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