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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南通市**闸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飞诉被告南通市**闸分局(以下简称“港闸国土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港闸国土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7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飞,被告港闸国土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杨**、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飞诉称,2013年9月22日,原告何*飞向被告港闸国土分局举报土地违法案件,称2012年5月21日有人拆了其位于港闸区秦灶街道秦北村十一组56号的房屋,并非法占用该土地,请求被告依法查处。2013年9月25日,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同年10月8日,被告港闸国土分局作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原告何*飞举报内容不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原告不服该告知书,认为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应属于被告的职责,且被告适用法律不当,针对原告的申请,被告应当适用举报土地违法的相关法律处理,不应按信访事项处理。原告依法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府作出决定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港闸国土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告港闸国土分局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

被告港闸国土分局辩称,1、原告何**所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原告何**于2013年9月22日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举报,要求该局对其房屋被他人拆除、土地被他人非法侵占一事予以查处。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以信访事项转送单形式将该事项转交被告处理。被告收到转送单后,经查得知原告户已于2012年5月20日与南通崇**迁有限公司就房屋搬迁订立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搬迁实施单位进行了房屋拆除。因此不存在原告户房屋及宅基地被他人侵占的情况。原告所反映的承包地除0.011亩属于原告的承包经营地外,其余土地是原告向集体租用耕种的,不存在原告承包地被侵占的情况。被告于10月8将调查情况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汇报,并书面告知原告,其来信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建议其依法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咨询。2、被告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原告,且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并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2012年5月20日,原告何**之妻陈*与南通崇**迁有限公司就位于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秦北村11组房屋达成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原告何**的房屋被拆除。2013年9月22,原告何**向南通**源局提出书面举报,称“我的房屋位于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秦北村11组。2012年5月21日,是谁拆了我的房屋,侵占了我的土地(宅基地、承包地)使用权,请你机关依法查处,并把查处的结果以书面答复于我。”2013年9月25日,南通**源局根据**务院《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作出通国土资信(访)转字(2013)55号信访事项转送单将原告何**来信转送至被告**分局调查处理。同年10月8日,被告**分局向原告何**作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原告何**其所举报的事项不属于该局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请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原告不服该告知行为,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府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通政复决(2013)26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分局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告知行为。

另查明,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曾于2013年5月2日作出通国土资信(访)转字(2013)53号来信违法举报转办单,将原告何**反举报的其房屋被他人拆除一事转交被告港闸国土分局处理。被告港闸国土分局系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

本院认为

还查明,原告何*飞于2014年3月17日就本案同一事实和理由以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南通**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于2013年9月22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所举报的事项属于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的查处范围,而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要求法院确认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南通**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已履行了对土地违法举报的审查职责,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港行初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了何*飞要求确认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以及要求责令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原告何*飞不服该判决,向南通**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通中行终字第0175号行政裁定,裁定该案按上诉人何*飞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何**曾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以南通**源局为被告向南通**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通**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通**源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依法负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南通**源局收到原告何**的举报信后即转交给被告港闸国土分局处理。被告港闸国土分局系南通**源局的派出机构,南通**源局将原告何**的举报信交由被举报非法用地行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调查并无不当。港闸国土分局经过调查和现场查看,未发现原告何**所举报的承包地被侵占的情形。南通**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行初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何**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以港闸国土分局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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