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刘**工伤行政判定一案,原告江**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