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第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领取需要建设方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核是否颁发,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未主动申领相关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并未授予相关许可机关予以查处的职责。第二,依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综上,起诉人所诉均非被起诉人的法定职责,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精神,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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