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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郭**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施**、郭**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告知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郭**于2014年9月24日以对被告所作的法律释*表示满意和接受,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郭**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郭**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施**、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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