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许**、许连凤诉被告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许**、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许**、许**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许**、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