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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华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华于2014年9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顾**自愿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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