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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如皋市物价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如皋市物价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物价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自愿撤回对被告如皋市物价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如皋市物价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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