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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南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明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宋**工伤判定一案,原告唐*明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以被告撤回涉诉工伤判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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