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孔*好工伤认定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东海**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