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不履行发放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金及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补助资金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行初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及其委托代理人甲建林,被上诉人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倪*、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于2012年8月30日向江**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该局于2012年9月4日作出编号:(苏)船网(2012)Y-100375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对秦*申请的以下事项予以批准:一、准予(购置)(国内捕捞渔船)1艘(中型),主机总功率不能超过198.0千瓦;子船2艘。二、本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应按以下项目使用:作业类型为刺网,拟作业场所为江苏省A类渔区、C2类渔区,船长29.9米,总吨位145,船体材质为钢质。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来源为:被购置渔船苏*渔04780,渔船编码3207212080004,作业类型刺网,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苏连)船捕(2012)HY-100130号。2012年1月15日,秦*的丈夫孙**(乙方)与连云**舶修造厂(甲方)签订《新建造船舶协议书》一份,约定了船舶规格。上述渔船于2012年8月7日建造完工,并于同年9月28日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证书编号为(苏)船登(权)(2012)HY-100874号,船名苏*渔02831号,渔船编码3207212012080004,主尺度为船长:29.9米;型宽:6.2米;型深:2.9米。秦*经江**海洋与渔业局许可审批于2012年9月29日取得(苏连)船捕(2012)HY-100182号渔业捕捞许可证。2013年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按照**业部及江**海洋与渔业局的要求对辖区内2012年度符合《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渔船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公示后将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经审核认为秦*的苏*渔02831号渔船为新建船舶,按照**业部农办渔(2012)164号文件精神,应按其实际作业时间计算补助资金,实际发放补助金额应按全年补助金额326160元扣减0.58比例后发放,应发金额为136987元。而秦*认为其船舶建造完成后下水时间为2012年8月7日,按照**业部、财**财建(2009)1006号《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渔船已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累计超过三个月,应当发放全年补助金额326160元。秦*同时认为,根据其提供的江**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表,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赣榆区海洋和渔业局按照全年326160元上报,且省海洋与渔业局已将全年补助326160元下拨至连云港,故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应当按照上述金额将补助金额发放给秦*。因秦*对实际发放数额有异议未至相关部门领取补助资金。

原审法院另查明,秦*提供的加盖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渔船柴油补贴情况表与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提供的加盖江苏渔船检验局赣榆检验站公章的赣榆县2012年度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明细表及江苏省渔船管理系统数据表中显示的秦*的船名、总吨位、主机总功率、许可总功率、补助功率、补助油量的数据均相同,补助金额均为326160元,扣减比例均为0.58,被告按补助金额折算扣减比例后,计算苏赣渔02831号渔船补贴发放金额为136987元。根据《**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2)164号),要加强预拨资金的管理,在预拨资金下拨后,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渔业油价补助资金进行初审,并报**业部审核、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发放。预拨资金在翌年统一核算或清算。根据上述规定,预拨的油价补助资金金额并非是最终实际发放的金额,预拨资金下发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还应对应发金额进行进一步的审核,以确定最终的应发金额。江苏省关于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工作于2011年10月开始下发通知,试点工作选择在赣榆、启东、海门、海安等地先行进行,建造标准化捕捞渔船50艘,试点船型为两种,1、36米钢质海洋捕捞渔船;2、20米钢质海洋捕捞渔船;申报程序及要求为1、符合申报试点条件的船东(个人或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请表》;2、试点申请采取逐级审核方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各船东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市渔业主管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江苏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申请汇总表》,并通过公函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审批。秦*在建造上述渔船前并未向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请。秦*提供的2012年江苏省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资金明细表中并无其渔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当以负有履行该项法定职责义务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秦*要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为其发放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金及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补助金,根据**政部、**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公示,并对补助用油量进行测算后逐级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在补助资金下拨后,会同**政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公示,并发放资金,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有对该项补助资金的发放金额进行审核,并确定实际发放金额的行政职权;海洋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项目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各船东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后,根据省级渔业部门下发的项目资金明细表进行审核发放,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作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有对海洋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请审核、上报及发放补助资金的行政职权。综上,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作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是案件的适格被告。

关于秦*主张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金额,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业部办公厅农办渔(2012)164号文规定的补助标准,确定秦*于2012年8月份新建的苏赣渔02831号渔船渔业油价补助金应按**业部备案的实际作业时间(按月计算)计算,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秦*要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按全年补助金额发放,不符合政策规定。秦*以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审核金额不符合政策规定为由拒绝领取补助金,而非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不履行相应职责,故秦*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秦*所主张的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补助金,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建造涉案渔船时根据政策规定向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了申请,取得建造标准化渔船指标,故其要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发放海洋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补助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秦*要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发放苏赣渔02831号渔船全年度油价补贴320160元及2012年苏赣渔02381号新建渔船补贴25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秦*上诉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应当适用《**政部关于预拨2012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发放全年成品油补贴。二、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其曾多次向被上诉人提出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申请,被上诉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其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不作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辩称,一、燃油补贴发放符合法律规定,**业部作为渔业管理的最高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助资金的发放规定,农办渔(2012)164号文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业部的下级部门,具有依照上级部门规定行使职权的法定义务,上诉人依法应享有4个月的补助资金,被上诉人已经办理了相应的审批手续,因上诉人不办理签字领取手续,致使该补助资金尚未补贴至上诉人处,该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二、上诉人依法不享受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补助金。上诉人新建渔船不符合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政厅《关于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

证据1.秦可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船号苏赣渔02831,完工时间2012年8月7日,船长29.9米。

证据2.秦可的渔业船舶安全证书。

上述证据证明1.秦可渔船建造完工时间。2.燃油补贴领取金额计算依据(时间5个月)。3.秦可新建渔船长度不符合领取渔船补贴条件。造船厂也不具有建造标准化渔船的资格。

证据3.江苏省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工程全面铺开(省渔业厅新闻报道)。

证明我省标准化更新改造的渔船于2012年4月28日开始建造,秦可建造时间在这之前。

原审被告出示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

2.**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段)。

规范性文件证明1.燃油补贴发放程序;2.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职责;3.申报阶段的公示数额不作为最后应当核定和发放数额;4.2012年燃油补贴以渔船实际作业时间核定,秦可主张按照全年时间领取燃油补贴不能成立;5.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作为原审被告不适格。

3.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政厅《关于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苏**(2011)113号、苏财农(2011)224号)。

4.江苏省财政厅、江**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1年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苏**(2011)262号、苏**(2011)114号)。

5.江苏省财政厅、江**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2年省级海洋综合管理及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通知》(苏**(2012)89号、苏**(2012)47号)。

6.江苏渔船检验局《关于公布江苏省标准化渔船建造企业评选结果的通知》(苏**(2012)24号)。

规范性文件证明1.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为试点工程,履行严格审批程序;2.对试点船型及参数作出明确规定;3.对申报条件作出严格规定;4.对补助资金发放作出严格规定;5.“标准化渔船”标注载体(在核发给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加注);6.核准的标准化渔船建造企业明细;7.原审原告渔船不符合领取造船补助资金的条件;8.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作为原审被告不适格。

在原审案件审理中,原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要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补充2012年渔船油价补助实际发放情况的证据,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补充了以下证据:

1、加盖江苏渔船检验局赣榆检验站公章的赣榆县2012年度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明细表(共79页),其中第24页编号509为秦*的苏赣渔02831号渔船的补贴,金额为13.6987万元。

2、加盖江苏渔船检验局赣榆检验站公章的江苏省渔船管理系统数据表一份,该表格显示秦可的苏赣渔02831号渔船补贴发放金额为136987元。

原审原告提供的证据:

证据1.2012年1月15日孙小芝与连云**舶修造厂签订的《新建造船舶协议书》。证明秦可在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的指定下,开始造标准船。

证据2.渔船建造图纸一份。证明秦可按照船型代号为SZ8106的渔船参数建造35.4米的渔船。

证据3.渔船照片。证明渔船的下水时间。

证据4.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

证据5.渔船捕捞许可证。

证据6.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上述证据证明秦可的船是按照标准化渔船的标准进行制造的。

证据7.秦可的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证明秦可在2014年5月30日申请油补。因2012年度没有发放,其要求补发,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让其重新填写申请表。

证据8.2012年渔船补助发放公示表(复印件)。证明秦可渔船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金为326160元。

证据9.加盖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印章的渔船柴油补贴情况表。证明秦可的柴油补贴已经全额下拨。该证据系秦可于2014年5月15日自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获取。

证据10.渔民上访材料。证明秦可在自己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正常渠道向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异议,要求其发放克扣的油补。

证据11.关于印发2012年省级海洋与渔业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及2012年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的第四条载明三种获得造船补贴的船型,分别为20米、36米、45米以上;申报的条件,船东必须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来源,申报的主体是符合条件的船东,申请方式是向所在县级渔业部门申请;拟补助200艘标准化渔船。证明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证据12.SZ8106船型具体建造的图纸。证明在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与检验机构监督下,李**进行标准化建船。

证据13.2012年9月28日渔业船舶检验记录。证明该船是经过标准化检验合格的。

证据14.渔业船舶吨位证书、渔业船舶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渔业船舶载重线证书、渔业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渔业船舶装载说明、渔业船舶安全证书、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证明秦可渔船按照规定建造,系合格船舶。

证据15:2011-2013年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项目资金明细表(7张)。证明与秦可同一时间、同一船厂、相同手续的其他渔船船主领到了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补贴,秦可却没有拿到。

本院查明

上诉人秦可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已经将上列证据和依据随案件卷宗一并移送本院。经本院开庭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关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政部、**业部联合颁发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的通知中规定,该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被上诉人的职责是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公示,对补助用油量进行测算后逐级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审核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金过程中,未按《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予以发放。经审查,被上诉人依据上述规定及**业部办公厅农办渔(2012)164号文的规定,依据上诉人新建渔船实际生产时间审核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金,并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业部审核、测算。该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由**政部下拨,资金下拨后,存放在赣榆区财政专有账户。被上诉人在此行政履职过程中,履行了其相应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上诉人对发放的渔业成品油补助资金的数额有异议,从而未予领取,并非是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发放全年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补助金。根据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政厅《关于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被上**区海洋与渔业局具有对海洋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请审核,上报并审核发放补助资金的行政职权。该通知明确了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的申报和审核程序。上诉人虽提出曾向被上诉人提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其已按该通知规定的程序向被上诉人申请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故其船舶建造不符合《通知》中确定的应予发放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的范围。

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提出对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曾向被上诉人提出过申请,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称名额已满,没有接收。被上诉人予以否认,认为上诉人没有提出书面申请,其无法进行审查。依据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申报程序,符合申报试点条件的船东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请表》,后采取逐级审核方式等程序。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书面申请,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履行标准化渔船改造资金发放相应法律职责,证据不足,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秦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