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云**保护局于2014年6月20日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连环行罚字(2014)2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连环行罚字(2014)2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743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743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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