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连云**资源局、连云**资源局海州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东诉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连云港**海州分局、第三人冒加禄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连云港**海州分局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关于撤销连城民地补(2014)008号《城镇居民建房用地批准书》的决定,原告韦*东于2014年12月8日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连云港**海州分局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韦**同意并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