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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理查明:起诉人起诉涉及的土地为原赣榆县城西公园及城西公园东侧地块,起诉人主张该地系镇西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系镇西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008年5月22日,江苏国土资源厅下发了苏国土资信核(2008)第32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该意见书写明:赣榆县城西公园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7年10月动工建设,属违法占地行为,已是成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在依法查处后,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位于城西公园东侧地块,已经省批准转征用,已要求赣榆**源局依法做好相关征地补偿工作,2008年8月,赣榆**源局将城西公园东侧地块出让给连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出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出诉讼。现起诉人以个人名义起诉不妥,同时告之必须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休行政行为不服,方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故要求起诉人更改补正起诉状。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将上述审查意见书面告起诉人。现起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更改。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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