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连云港**资有限公司缴纳规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14日依据连政发(2014)35号第二章第四条、苏**(2014)169号第一条、苏财综(1996)69号第六条第二款、苏财综(2003)153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作出缴纳规费决定书,并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缴纳规费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缴纳规费决定书》中缴纳所欠规费人民币3936800元的申请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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