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与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灌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2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灌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2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