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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监督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7月31日申请人淮**监局依法向被申请人洪**司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洪**司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决定。申请人于2014年9月11日做出《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进行听证审查。申请人淮**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唐**、张**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洪**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淮**监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现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亦属我院管辖,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申请人淮**监局对被申请人洪**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江苏省**监督局作出的(淮)质监罚字(2014)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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