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县计生委申请执行浦**、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袁**与盱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告淮安**限公司诉淮阴区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淮阴师范学院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淮阴师范学院教育行政管理一案行政判决书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林**、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周**与盱眙县旧铺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开春、刘**与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姜正好与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正好与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