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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盱眙县旧铺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盱眙县旧铺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周**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关于周**土地承包经营权事项的答复》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是确权机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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