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正好诉被告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告知相关信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正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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