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朱垒诉滨海县**出版局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滨行诉初字第000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7月29日,朱*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我于2015年6月30日向滨海县**出版局举报,滨海**记中心出售的《新婚导读》一书与《新婚孕期保健--导视》为非法出版物。滨海县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于2015年7月24日向我出具告知函称,《新婚导读》、《新婚孕期保健--导视》为合法出版物。现诉至本院请求撤销滨海县**出版局对我举报的《新婚导读》与《新婚孕期保健--导视》鉴定均为合法出版物的结论。责令滨海县**出版局依照相关法规重新鉴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朱*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出的诉讼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对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滨海县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于2015年7月24日向朱*出具的告知函,告知函中的鉴定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