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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收费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吕**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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