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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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