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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东台**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松诉被告**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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