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方**等六十三名原告要求被告响水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珠江路东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18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在案件审理中,方**等六十三名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等六十三名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方**等六十三名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等六十三名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