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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等63人与响水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方**等六十三名原告要求被告响水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珠江路东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18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在案件审理中,方**等六十三名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等六十三名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方**等六十三名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等六十三名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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