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殷*山诉被告响水县小尖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处理过程,原告殷*山以诉讼没有必要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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