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方**等六十二名原告要求被告响水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撤销第三人盐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方**等六十二名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等六十二名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方**等六十二名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等六十二名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