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等62人不服江苏响水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规划行政许可(编号07045)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诉前协调未果,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同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原告方**等62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等六十二名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等62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