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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等62人与江苏响水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等62人不服江苏响水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规划行政许可(编号07045)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诉前协调未果,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同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原告方**等62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等六十二名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等62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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