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起诉人许**、陈**曾于2011年期间三次以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他人为被告,向盐城**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三次诉讼过程中,起诉人许**、陈**撤回起诉,盐城**民法院均裁定予以准许。现其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0)8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许**、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