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徐*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起诉人王**、徐*邮寄的以东台市公安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王**、徐**称:东台市公安局在东**民法院审理仇**与徐*、王**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向东**民法院出具了不是实事求是的文件,导致起诉人徐*提出的先行(刑)后民的申请没有得到法院批准。同时,起诉人徐*作为东公立告字(2012)第309号刑事案的举报人,东台市公安局至今未告知该案的处理情况。现诉讼要求东台市公安局:一、撤销2013年12月10日向东**民法院发出的“证明仇**借给两起诉人的100万不是东台**限公司涉案资金”的东公法函(2013)第51号文件。二、书面向起诉人徐*说明东公立告字(2012)第309号案对东台**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处理情况;起诉人徐*持有的东台**限公司出具的假存单为何一直没有人通知兑付。三、书面向起诉人说明,2012年11月12日东**民法院就仇**和仇**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作出的调查取证函,为何至今未在七日内书面向东**民法院回函。四、责令东台市公安局向起诉人道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王**、徐**诉第一、二项请求涉及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过程中的行为。第三项请求所涉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事宜,其所诉事项均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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