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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开山与响水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山诉被告响水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殷*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殷**、被告响水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成*、张**到庭参加诉讼。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原告殷开山以行政纠纷已处理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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