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后,当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董雪中,被告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朱*,第三人江苏**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原告张**以被告主动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为由,于2014年6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