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冯**、崔**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5月20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东人口计征决字(2013)0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8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3)0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多生育一个孩子的违法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3)0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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