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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工伤认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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