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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高邮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英诉被上诉人高邮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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