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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育委员会与孙**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卫餐罚(20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射**生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孙**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射**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于2014年12月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书面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罚款3000元,并加处罚款3000元,共计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一直未履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尚欠6000元。

射**生局于2015年6月因与射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更名为射阳县**育委员会,其职能由射阳县**育委员会行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射阳县卫生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射**生局所作的射卫餐罚(20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孙*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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